各学院、研究院、直属系,机关各部门,教辅各单位:
现将《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东大学
2025 年 3 月 4 日
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防范办学风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推动学校继续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形式。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办学,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办学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项目( 以下简称 “项 目”)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以学校名义或与其他办学主体(校外机构)联合举办的,面向校内外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非学历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处、财经处、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法律事务室、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归口管理”要求,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 中心、所)、直属系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 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做好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主办单位,负责联系各办学单位共同开拓非学历教育市场,引导规范办学,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办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院( 中心、所)、直属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按照申办程序和要求,自主举办与本单位学科专业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 中心、所)、直属系,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以“鲁东大学”或“鲁东大学× × 学院(研究院、直属系、 中心、所)”的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校内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如需以合作办学形式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要充分调研论证形成立项报告,报经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培训资质的校外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基地等),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与学校联合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审批与招生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是: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办学品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外以鲁东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培训班,及带有培训性质的会议、研讨班、大赛等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需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应事先将《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请表》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报法律事务室办理会签及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不得以 “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信息),需提前报送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印刷后的招生简章(广告、信息)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查。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做好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倡导各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将项目审批表、项目协议合同、项目开展实施方案、招生简章、宣传广告、学员名单、考勤记录、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与校外单位联合培训项目),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学校财经处审核备案,使用财经处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经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应收尽收,严格执行 “ 收支两条线”。除财经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开具“培训费”票据。严禁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 “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支出等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的项目,财经处不予办理入账手续,不进行收入分成,并按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分配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办学协议执行。项目结束后,按办学协议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据《鲁东大学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24〕4 号),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划拨至学院基金项目,用于项目成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和本单位职工绩效奖励。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后,应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或相应学习证明。结业证书( 学习证明)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完成项目结业审查后,应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报送结业数据信息归档。 申请结业证书( 学习证明)的,由办学单位统一向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申领相应的证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做好证书发放记录。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办学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中涉及使用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教学设备等教学资源,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和使用,并缴纳费用。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以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不得与校外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招生、培训等便利条件;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教学设备、会议室、宿舍等校内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任何单位、培训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依托我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学校资源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擅自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办学活动的, 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依据教学质量、规范管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办学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若有违规办学行为发生,学校除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外,没收违规收入,上缴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年度二级单位发展负面责任清单及处理办法》对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规违纪行为, 由学校纪委机关、保卫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追究办学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21〕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