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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校外函授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 发布于:2016年04月08日 14:20
为规范校外函授站设置工作,保证校外合作办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作办学条件
一、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六、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七、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的相关规定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设点条件或要求。
设站基本程序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拟建站单位向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站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正式文件)
2.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历史、隶属关系、教学及办公条件、教师及管理队伍、办学历史等)
3.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
二、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拟建站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三、考察、评估通过后,签署建站协议;
四、每年11月底以前,拟建站单位向所在地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报建站相关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组织专门人员实地考察,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经教育厅复审对同意设置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进行登记,并予以在省教育厅网站或报业传媒上公布;
五、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签署办学协议,进入招生、办学阶段;
六、校外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要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函授站应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视为自动取消,再招生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函授站设置单位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八、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需定期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年检,详细情况见有关文件规定。
二零零六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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