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2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以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由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二)有学位授予工作的学院由其教授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讨论和研究学位评定事项时,应吸收1-2名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
2. 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 做出撤销错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组织学士学位的评定。
2. 初审本专业应届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单。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一)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4.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5.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警告处分者。
(二)学术标准
修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骨干专业课程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并须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的笔试考试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达到中等及以上等级。
三、学位评定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取比数。
(二)由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学员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班主任根据学校成教学员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学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进行全面审核。对合乎要求者,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国家学位条例及学校授予学位规定的标准进行讨论,初定本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五)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学院报送名单,复核专业课及外语成绩是否符合要求,并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附则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